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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 会 章 程

时间:2012-11-14 12:00:55  作者:未知  来源:原创  查看:537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科研院所协会(英文:Chongqing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Union,缩写“CSRIU”)。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在重庆市科委指导下,由重庆市的各类科研机构自愿参与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的科技政策,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总结交流本市科研院所的经验及新情况新问题,帮助科研院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科研院所技术经济实力,发展重庆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牌路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推进本市科研机构高效、稳妥地开展工作。

(二)针对本市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专题研究,交流改革、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定期汇集市内外及会员单位卓有成效的改革经验,提供会员单位参考借鉴,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组织开展各种互助、咨询、协作等服务活动。

(五)开展与市内外科研院所友好交往活动,学习借鉴兄弟院所的先进经验。组织会员赴国外进行科技考察,推进国际间科技合作交流。

(六)加强自律管理,协助会员单位调解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只接受单位会员。凡地处重庆的科研院所、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组织等科研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会员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如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应及时变更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一)科研机构申请入会时,应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二)会员退会应由单位提出申请,交回会员证,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严重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果会员单位不再续存,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名誉理事长、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

(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并聘任其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章程修改草案;

(七)批准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八)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行使职权,也可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在会员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执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单位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单位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单位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单位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参照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会员在本会担任职务制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各一人,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单位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加以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615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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